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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范适用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储备申报、建设管理、调整变更、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产业集群项目由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产业强镇项目由省级牵头抓总,市(区)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乡(镇、农场)具体落实。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市县须建立产业集群和产业强镇项目储备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支持项目用地已有保障、投资体量大、带动产业发展效果好的项目入库。各市县拟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遴选确定。省农业农村厅开展政策宣贯和建设培训,明确建设要求,指导开展建设。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调研监督。省农业农村厅将联合省财政厅不定期开展项目抽查检查。
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方案),确定资金补助方向、补助方式、补助比例、建设主体、发票要求、项目验收要求、资金支付等相关内容。各市县可采农业农村;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结合实际创新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多元化资金投入。
已通过部级备案的建设方案不可随意调整变更。确因不可抗力、建设主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范自今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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