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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出台两个新规 规范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和改扩建行为 分享到 来源:中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2022-11-18 字号: 收藏文章

  一直以来,农村住房私搭乱建、质量参差,已经成为农村住房安全和乡村治理的难言之“痛”。日前,湘潭市出台《湘潭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湘潭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以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和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 

  两个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居有所安”。

  “无规划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 

  随着农村经济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热衷于建房。从源头上做好新增农村房屋的质量管控,《湘潭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基本原则。

  《暂行办法》对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农村住房建设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承揽人”)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同时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居)民组织承揽人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农村住房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并将房屋相关信息录入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管理平台。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大数据运用于“一户一档”是经过实践得出的有效举措,有助于推进大数据监督,进一步夯实基层治理,服务基层群众。

  改扩建不能再“任性” 

  农村住房改扩建,不能说改就改。严格的监管,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

  《湘潭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农村住房改扩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及监督,未经审批不得改扩建。农村住房改扩建需提交申请书、住房权属证明、安全性鉴定报告等资料。

  根据《办法》,村(居)民改建、扩建住房须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住房改建、扩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开工建设。

  《办法》明确,村(居)民改建、扩建住房不得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重能力,不得突破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批准范围。

  农村住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应采取维修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或拆除重建。农村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应当限期拆除;符合建房条件的,可申请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住房;暂时未拆除消除安全隐患的,应腾空封闭、停止使用,并在现场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此外,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独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助力乡村振兴,《办法》新增了建筑风貌管理内容。《办法》提出,村(居)民在自然保护区、绿心地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改建、扩建住房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加强建筑风貌管理,对风貌要素实行分类引导管控,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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