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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来源:中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2024-09-30 字号: 收藏文章

  9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小切口”式创制性立法,《条例》在立法模式上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采用不设章节、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的“小而精”立法模式,共十五条,明确了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认定、推广、保护、创新以及动态管理、品质保障等规定。

  《条例》充分结合我省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历史人文等区域优势,将甘味农产品界定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绿色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生态条件、优良产地环境、绿色有机特质的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条例》明确甘味农产品品牌是指以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为基础,以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的省级农产品公用品牌。

  《条例》对各级政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有关配套制度,健全分级分《条例》规定甘味农产品品牌实行认定和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为进一步靠实部门责任,严把准入关口,规定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制定。对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甘味农产品品牌标准或者违反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规定的,应当从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中予以清退。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营销支持保障体系,支持建立省内外营销中心和互联网销售平台。同时,规定鼓励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第三方合作平台,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途径,开展甘味农产品营销活动,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质量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甘味农产品品质优良。

  此外,《条例》还对品牌创新、支持措施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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