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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在相关品种2203期货合约及后续合约上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修改对照表
(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十五条 对于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玉米淀粉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进入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数量与该品种交割月份投机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转化为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另有申请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其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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