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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资源丰富,是全国最重要的粮食主产区,肩负着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重要使命。《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出台,为提升黑龙江省粮食安全治理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稳定性奠定了制度基础。
坚持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压实粮食安全监管责任。《条例》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市(地)、县(市、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项政策措施有效执行。坚持“藏粮于地”,深入实施“藏粮于技”,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快推进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土地保护。《条例》注重发挥黑龙江种粮大省优势和独特作用,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障机制,加强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对撂荒地、盐碱地的治理。《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指导粮食生产者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和管护力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完善保护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产增产根本出路在科技。《条例》明确规定,稳定粮食播种面积,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物资装备现代化、科技现代化、经营管理现代化、农业信息化、资源利用可持续化,提高粮食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落实种子储备制度,统筹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通过立足生态优势,引导粮食生产经营,以“卖得好”激励“种得好”。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良制,创新粮食稳产增产技术模式,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智慧农业,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
确保粮食储备充足,强化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粮食一头连着国家战略,一头系着百姓生活,依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没有局外人,也没有旁观者。《条例》明确规定,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推广先进粮食仓储管理技术,加强地方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实施省市级政府储备粮仓绿色仓储升级改造,推动粮食由“储得下”向“储得好”转变。
提升粮食应急供应能力,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监管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各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公民个人和家庭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安全监管,建立监管新模式,通过省“数字龙粮”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省、市、县、库互联互通,数据自动采集与共享,实现存储政策性粮食的企业“五个全覆盖”,做到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用穿透式监管坚定守住“中华大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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