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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 生猪注水最长拘留15日 违法行为最高罚货值金额30倍 分享到 来源:搜猪网 发布:2021-07-28 字号: 收藏文章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生猪屠宰将接受“最严格的监管”,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的,将被处5-15日拘留,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定点许可证。罚款额度达货值金额30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新办日前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在会上介绍相关情况。他表示,生猪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有利于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新《条例》都有哪些变化?

  新《条例》一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一是强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强化疫病防控,生猪屠宰企业疫病防控的责任要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把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新《条例》出台是否影响猪肉价格?

  屠宰行业提档升级有利于降低屠宰成本,对猪肉价格应该是没有影响的。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对猪肉的价格监测密度在加密,年初作了一些判断,全年整体上价格走势呈现趋势性下降、阶段性反弹。

  新《条例》修订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马有祥表示,“最严格的监管”体现在生猪进厂查验、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风险监测五大方面。

  新《条例》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的生猪进入屠宰厂,要求生猪屠宰厂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

  生猪屠宰场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新《条例》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新《条例》将如何打击屠宰违法行为?

  新《条例》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还有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在规定罚款的额度时,把罚款额度提高到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新《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建立了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从业者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以信用制度保障生猪屠宰质量。

  此次修订增加了“黑名单”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被吊销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本文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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