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资讯
  • 找报告
  • 找产品
快速发布
数据中心 / Data Center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产业资讯 > 国家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 分享到 来源:中国政府网政策 发布:2021-05-19 字号: 收藏文章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1〕48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

有关规定目录


《婚姻登记条例》

调整实施情况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试点过程中,民政部要指导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着力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支撑作用,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婚姻登记的准确性;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务培训,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中国玉米网版权及免责说明:

  •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玉米网,并在文章正文最后注明(中国玉米网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玉米网供应链(大连)有限公司、中国玉米网, 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 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 ,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 “来源:中国玉米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2.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玉米网)” 的作品 ,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 真实性负责。

  •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411-84755533

当前咨询0咨询答疑

您尚未登录,请 登录
大数据资讯为您所用
降本增效知您所需
多元服务供您所选
风险管控为您护航

客服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

0411-84755533

新手指南

会员管理

入会须知

入会协议

认证会员协议

平台规则

交易管理办法

玉米交易细则

淀粉交易细则

法律声明

关于我们

平台简介

VIP 服务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服务条款|网站地图

为保证浏览效果及正常使用,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Chrome/火狐等最新更新版本访问

COPYRIGHT © 2020 中国玉米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辽ICP备19018558号

服务热线

0411-8475553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