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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获悉,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全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自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 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广西;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广西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今后,广西将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生猪调运政策。
调运监管政策:
跨省调猪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调运监管政策,从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入广西,或者广西调出到外省的种猪和仔猪,应附有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调运种猪、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此外,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且抽样检测日期为启运前7日内。
运输车:
必须是经备案车辆
关于运输车,自治区明确规定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必须是经备案的车辆,且符合有关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应当按规定清洗消毒。从广西产地调运生猪的,应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
跨省调入:
必须按规定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在我区内跨县调入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业主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调入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照规定报告、隔离饲养,经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再次调运。
跨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经公路运输的必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调入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其他注意事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货主为已经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进行转运分销的检疫换证申报,不得换发动物检疫证明。
对未按规定调入生猪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一律不予以补助,造成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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