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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国函〔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印刷业管理条例》3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海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通知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
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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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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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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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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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允许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大陆合作者控股)。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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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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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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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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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 |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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