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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要求,沿海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村“两委”应根据辖区内渔船数量和管理能力,分别安排若干名副县级干部、乡级干部、村干部,按照副县级干部包乡镇(街道),乡级干部包村(社区)的方式,承担辖区内所有渔船包保工作。原则上每名副县级干部、乡级干部、村干部分别包保渔船数量不得超过500艘、300艘、100艘。
承担渔船包保工作的干部,要对所包保区域内的渔船包保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掌握包保区域内渔船包保人员情况,若包保人员发生变化应督促及时补充、调整;伏季休渔期间,组织相关包保人员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定期组织相关包保人员开展渔船安全隐患大排查;推动包保渔船落实渔船交易制度;协调解决所包区域内与包保相关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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